一、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在哪
留置权是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和质押权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成立条件: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该动产与所担保债权有关联;质押权则是以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为要件,通常是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或在权利凭证上进行质押登记。
-标的物: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支票等。
-公示方式:留置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需公示;质押权需通过交付或登记进行公示。
-优先受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总之,留置权和质押权在成立条件、标的物、公示方式及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应用中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三、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何处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设立条件: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权已届清偿期而产生;抵押权则是以不转移财产占有为特征,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等方式设立。
-标的物范围:留置权仅限于动产;抵押权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优先受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目的不同:留置权主要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确保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更多是为了融资或担保债务的履行。
总之,留置权和抵押权在设立条件、标的物范围、优先受偿顺序及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留置权是在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到期未履行而依法产生的权利。质押权则是通过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设立。留置权基于法定产生,而质押权基于约定产生。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质押权则无此要求。在实现权利的条件上,留置权只要债务到期未履行即可,质押权通常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